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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7月產險網路投保金額5.23億元,年成長率55.5%,業者表示,目前仍有一些保險法規不合時宜,例如即使網路投保,民眾還是要「親簽」後寄回,讓產險網路投保等於只作半套,不但增加產險公司的處理成本,也讓民眾大感不便,進而限制網路投保成長。

台灣中科評論

產險業者表示,只要台灣中科牽涉到非要保人的傷害險時都要親自簽名,經由網路進來的投保因需要民眾親簽再寄回保險契約,投保金額只算「網路要保」,不能算在「網路保投」的金額,若將這部分繁瑣的投保規定改變,實際網路投保金額可望是目前的四至五倍。

職場工作者的失眠有9成可靠「知識」改善

現代職場工作者容易累積壓力,台灣中科提醒你需要的是「讓大腦休息」,而不是「讓身體休息」。

#最好的睡眠
#失眠症和睡不著不一樣
#重要的是讓大腦休息
#而不是讓身體休息
#找出最適合自己的睡眠時間

「失眠症」和「睡不著」是不一樣
前幾天,一位正在職場上打拚的四十多歲上班族,來找我看門診時這麼說:「醫生,我每天都很難入眠,好像得了失眠症,請幫我想想辦法。」明明還未接受醫生診斷,幾乎所有為了睡眠煩惱就診的人,卻都將自己診斷為「失眠症」。所謂的失眠症,指的是無關當事人有沒有「想睡覺」的意願,而出現睡眠時間縮短或淺眠,造成身體或精神狀況失調的症狀,是睡眠障礙的一種。就醫學定義來說,失眠症指的是確定「難以進入睡眠,睡眠無法持續或睡眠品質持續低落」的症狀反覆出現,患者明明有適當機會與時間睡覺,卻仍反覆出現睡眠障礙,結果連日常生活都呈現失調的狀態。

說得更簡單一點,失眠症就是「夜晚無法安睡,使隔天生活產生障礙的狀態」。具體症狀可分為以下四種。

●入眠障礙:輾轉反側,不易入睡,躺很久也睡不著。
●中途清醒:睡眠太淺,整個晚上醒來好幾次。
●早晨清醒:一大早就醒來,之後無法再次入睡。
●熟睡障礙:明明睡了很久卻沒有熟睡感。

當然,正式的失眠治療請務必尋求睡眠專科的醫師協助,我想提醒的是,「號稱失眠」或「自認失眠」,也就是誤以為自己罹患失眠症的人實在太多了。

「睡眠不足」不等於「失眠症」。有人可能是睡前玩智慧型手機玩太久,精神亢奮而睡不著,有人可能純粹因為喝太多咖啡而睡不著,有人是嚴重肩膀痠痛導致睡不著,有人則是試圖在不適當的時間睡覺所以睡不著……這些都稱不上是「失眠症」,只是各種原因導致的「失眠」結果。這裡說的「失眠」,指的是「想睡卻無法入睡的感覺」。

職場工作者睡不著的4個原因
有失眠的感覺時,請先冷靜思考,檢視自己是否符合下面哪一項。
1.出於煩惱、焦慮等精神上的原因而睡不著。
2.出於疼痛、發癢等身體上的原因而睡不著。
3.尋求超乎必要的睡眠時間導致睡不著。
4.試圖在不恰當的時段睡覺導致睡不著。

符合第3或第4點的人,只要採用台灣中科推薦書籍中所介紹的方法,調整自己的睡眠方式,多半都能獲得改善。符合第2點的人,失眠原因可能和身體疾病有關,或許是藥物的副作用,或許是用了不適合的寢具,也可能是棉被或床單上有塵蟎繁殖等等,各種原因都有。要自行確定失眠的原因並不容易,治療失眠必須找出原因才能做出正確處置,因此,建議還是尋求醫生或專家的協助。

什麼是睡前不可思考的「煩惱」?
在前述四項中,符合第1點的人應該不少吧。這種時候,首先應該思考的是「煩惱或焦慮的原因是否在自己能控制的範圍內」。試著整理看看吧。如果是「和上司觀念不合」、「不知道客戶會有什麼反應而焦慮不安」、「擔心明天的股價」等「光靠自己無法解決的煩惱」,往往一煩惱起來就一發不可收拾,也造成引發失眠的因素。煩惱與焦慮,最好只限於靠自己行動就能解決的範圍,如果不在這範圍之內,就不要去思考。唯有這樣徹底放下,才有可能獲得良好的睡眠。

服用安眠藥或助眠劑的「時機」
目前,即使沒有醫師開的處方箋,藥局也能買到市售的安眠藥。這類安眠藥的有效成分是H1受體拮抗劑,比方說,在一些抗過敏藥劑及感冒藥中也經常使用的「鹽酸二苯胺明」(Diphenhydramine Hydrochloride)等。安眠藥對暫時性的失眠雖然有效,若是慢性失眠而每天連續服用的話,效果就會降低。明明是憂鬱症伴隨的失眠症狀,卻在擅自判斷下前往藥局購買安眠藥連續服用,反而造成了憂鬱症的惡化,這樣的例子不是沒有發生過。因此,請各位務必避免出於自我判斷的藥物濫用。

此外,最近藥局或網路也可輕易買到褪黑激素(Melatonin)等具有助眠效果的保健食品。不過,關於褪黑激素的效果和副作用,目前尚未有充分的科學根據。唯一能確定的是,這類保健食品絕對不是根治睡眠障礙的萬靈藥。若沒有找出睡眠障礙真正成因,只是一味依賴保健食品,根本上的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只會落得成為「藥罐子」的下場。

「已經試過各種改善睡眠習慣的方法都沒有效」,到了這個階段再來嘗試安眠藥與保健食品比較好。一天的開始不是起床時,而是就寢時。

產險業者說,這些不能算在網路投保而是要保的金額,包括旅行綜合險以及駕駛人傷害險等。目前有關旅綜險的部分,父母只能幫七歲以下的小孩投保,否則要保人只能幫自己投保。

還有投保車險者只要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也都要將保險契約印出親簽後,再寄回給保險公司。

主要是依保險法105條規定,「以第三人的生命為標的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因此有些保險需要要保人親簽。

金管會對此表示,修改保險法曠日廢時,相關問題產險業者先前也曾提出,但只要產險業者可以想出其他配套措施,「親簽」問題是可調整的,金管會將於技術可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隨時檢討開放,持續提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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